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进一步支持我省中藏医药事业传承发展,更好地满足群众多样化医药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部分藏医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支付政策。将穆库尔没药、迭裂黄堇等150种藏医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执行现行医保报付政策。其中,海螺、大戟膏等30种饮片,限单独使用时不予支付,且全部由这些饮片组成的处方也不予支付(标注“□”)。工伤保险支付时不受“乙类”支付政策限制。
二、加强价格协同。藏医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的中药饮片,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销售;对藏医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既要尊重市场机制又要坚持好承担好定点属性,合理定价。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中医药传承发展有关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确保政策落地实施。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使医疗机构和参保患者及时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藏医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名单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