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精神,按照“推进各省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享受同等待遇”的工作要求,提高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52号),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从2022年 6月1日起,全省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享受同等待遇。一是统一参保缴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费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二是统一待遇水平。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兑现其失业保险待遇。三是统一计算缴费期限。从2022年6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连续缴费期限计算。对于本通知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农民合同制工人”方式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且农民工未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通知实施后连续缴费的,其缴费期限合并计算。四是统一政策实施期限。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5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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